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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盟章程

  第一章 总则

       第一条 本联盟称为:中央企业电子商务联盟,简称,央企电商联盟。英文:The Central Enterprise E-commerce Alliance,简写:CEEA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条 央企电商联盟是在国资委指导下,由中央企业共同倡议,自愿发起,是依法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经济社会活动的全国性、社会性、行业性的非营利联合体。

       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助推央企创新发展、实现央企社会责任为目标,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、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为己任,全面服务于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战略,全面服务于中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指导和监督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第五条 本联盟住所地为:北京市西城区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章 使命和任务

       第六条 联盟使命

       贯彻落实国家“互联网+”战略,利用大数据、物联网、云计算等新技术,推动央企技术、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,挖掘央企内外部运营能力,提升经济运行数据分析能力,提高国家信息安全水平。建立业务运营互联互通机制,强化央企电商统一品牌价值,打造共享共赢的央企电子商务生态体系,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服务我国经济发展,彰显央企社会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第七条 主要任务

       (一)行业交流。建立央企长效沟通机制,搭建电子商务产业信息交流、教育培训等平台,推动国内外产、学、研、资、用合作,增强联盟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。

       (二)技术合作。创建央企技术合作模式,整合技术开发资源,联合攻关,破解难题,推动央企技术创新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(三)资源共享。促进成员间的资源共享,在资金、技术、市场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,协调联盟成员关系,实现产业化、规模化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(四)互联互通。共同建立央企电商业务的互联互通机制,实现账号互联、数据互通,在技术平台、物资采购、积分互换等业务领域实现共享共赢。

       (五)联合营销。建立央企电商联合营销模式,强化央企电商统一品牌价值,探索新型联合营销模式,打造具有互联网血统的国字头企业,塑造一流电子商务公司典范。

       (六)诚信体系。打造中国最权威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,发挥央企专业品牌价值,扩大央企电商影响力,彰显央企社会责任感。

       (七)做实平台。打造共享共治的央企电子商务平台,挖掘央企内外部运营能力,提升经济运行数据分析能力,提高国家信息安全水平。

       第三章 组织机构

       第八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:会员大会、专家委员会、理事会,理事会下设秘书处。

       第九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主要职权是:

       (一)审议联盟章程;

       (二)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;

       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       (四)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;

       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,由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的研究机构、大专院校、行业和企业的专家组成,专家委员会职责是:

       (一)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;

       (二)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,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;

       (三)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;

       (四)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其主要职权是:

      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       (二)制定和修订联盟章程;

       (三)提名、选举和任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;

       (四)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的聘任;

       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      (六)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;

       (七)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;

       (八)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,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;

       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,秘书处人员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推举产生。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,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秘书长。秘书处设立在国网电商公司,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。联盟秘书处职责是:

       (一)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,负责联盟日常工作;

       (二)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;

       (三)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,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;

       (四)负责受理、审核并批准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;

       (五)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的申请,并提交理事会审议;

       (六)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。

       第四章 会员管理

       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。联盟普通会员的基本条件:

       (一)国资委管理下中央企业或国有资产企业;

       (二)自愿申请,承认并遵守本章程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申请,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,经过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产生。首届理事单位由共同发起单位组成;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;理事长单位为主要发起单位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(一)普通会员单位

       1.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;2.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;3.参加联盟互联互通,开展账号互联、数据互通等业务;4.参加央企电商联合营销,使用电商联盟统一品牌;5.按联盟规则,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。

       (二)理事单位

       1.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所有权利;2.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;3.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、企业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4.可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;5.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。

       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

       1.享有理事单位的所有权利;2.可提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;3.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、企业等委托的合作项目。

       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

       (一)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:

       1.遵守联盟章程、制度和相关协议,执行联盟决议;2.宣传联盟宗旨,维护联盟形象;3.积极参与技术开发、推广、合作应用及产业化;4.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(二)理事会成员的义务

       1.普通联盟成员的义务;2.关心支持联盟工作,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,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。

       第五章 加入退出机制

       第十九条 联盟的加入

       (一)成员单位申请加入流程

       1.向秘书处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,填写《央企电商联盟成员申请表》;2.联盟秘书处按照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审核;3.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央企电商联盟成员证书。

       (二)理事单位申请流程

       1.申请单位须为联盟成员;2.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,并提交《央企电商联盟理事申请表》;3.提交申请单位在电子商务行业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;4.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;5.审议通过即成为央企电商联盟理事,享受理事权利和义务,联盟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央企电商联盟理事证书。

       (三)副理事长申请流程

       1.申请须为联盟理事;2.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,并提交《央企电商联盟副理事长申请表》;3.提交申请单位电子商务的行业地位、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;4.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;5.理事会讨论并决议。理事会通过后,即成为央企电商联盟副理事长,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央企电商联盟副理事长证书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退出

       (一)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;

       (二)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。成员退出后,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;

       (三)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除名

       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或长期(两年以上)不履行成员义务、不参加联盟活动,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      第六章 沟通机制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联盟成员单位间相互联络的枢纽,组织开展发布信息、沟通协调等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(一)建立信息平台,发布联盟和成员单位相关信息;

       (二)编发工作动态,通报联盟及成员单位情况;

       (三)组织成员单位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;

       (四)汇集成员单位诉求,及时做出协调与沟通;

       (五)向成员单位解读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划;

       (六)向成员单位推荐相关项目事宜。

       第七章 联盟终止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三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,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,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由联盟大会做出处置决议。

       第八章 其他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六条 联盟活动发生的费用根据参与程度共同承担,活动主要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纪律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七条 章程未尽事宜,经联盟会员大会通过,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八条 章程由联盟会员大会会议讨论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。